一、嚴格按照工作規范組織開展評價,明確崗位職責,履行評價程序。
二、遴選評價專家時應嚴把資格關,嚴格落實回避制度。
三、不得私自介入具體成果評價,不得發表與評價相關的意見或施加傾向性影響。
四、不得擅自組織評價專家對推薦評價的項目開展考察、咨詢等活動。
五、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擅自泄露評價成果的內容以及評價專家名單、評價意見和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六、不得利用組織評價活動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請成果評價的單位及個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好處。
八、接到有關科技成果評價的質詢、異議和舉報時,應及時報告,認真核查并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