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3日中國農學會第十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科學精神,推動中國農學會(以下簡稱“學會”)的學術自律建設,強化學會會員和相關農業科技工作者的規則意識,加強學術自律,維護學術誠信,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繁榮,學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農學會章程》制定《中國農學會學術自律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學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基金管理委員會),學會會員和相關農業科技工作者。
第三條 本《規范》是指在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科技評價、人才評價、論著發表等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學術自律規范。
第四條 學會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宣傳和執行《規范》,推進學術自律規范制度建設,履行對學術自律規范執行情況的管理責任,為農業科技工作者創新創業營造健康的學術環境。
第五條 學會會員和相關農業科技工作者應嚴格遵守《規范》,堅持科學真理、尊重科學規律、崇尚嚴謹求實的學風,勇于探索創新,恪守職業道德,維護科學誠信。
第二章 基本學術自律規范
第六條 包括學會會員在內的廣大農業科技工作者要嚴于自律,堅持自覺擔當科技報國使命、自覺恪盡創新爭先職責、自覺履行造福人民義務、自覺遵守學術自律規范“四個自覺”的高線。堅守反對科研數據成果造假、反對抄襲剽竊科研成果、反對委托代寫代發論文、反對庸俗化學術評價“四個反對”的底線。切實加強道德修養,努力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楷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典范。
第七條 會員及相關農業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動中應做到:
1.在課題申報、項目設計、數據資料的采集與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確認科研工作參與人員的貢獻等方面,遵守誠實客觀原則。對已發表研究成果中出現的錯誤和失誤,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和承認。
2.在發表論文或報告中引用他人論點時,必須尊重知識產權,如實標出。
3.搜集、發表數據要確保有效性和準確性,保證實驗記錄和數據的完整、真實,以備考查。公開研究成果、統計數據等,必須實事求是、完整準確。
4.抵制一切違反學術自律規范的研究活動。如發現該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應自覺暫緩或調整、甚至終止,并向該研究的主管部門通報。
5.科研新成果在學術期刊或學術會議上發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應先向媒體或公眾發布。農業科技工作者有義務負責任地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科學方法。堅決反對捏造與事實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對科技事件進行的新聞炒作。
6.正確對待科研活動中存在的直接、間接或潛在的利益關系,不得利用科研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八條 學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在科技評價和人才評價活動中應做到:
1.成立獨立的評審委員會,確定評審委員會領導人選,聘請有造詣的評審專家成員。
2.確定嚴格的評審方案和評審程序,研制科學的評審辦法,制定明晰的評分標準。秉持嚴謹、科學、客觀的評審態度,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評審原則。
3.評價和舉薦人才以道德品質、專業水平和發展潛力為主要標準,不受個人好惡、利益集團等因素的影響,要保證信息公開、程序規范、評判公正,不得違規操作。
4.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須嚴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評審委員會成員及評審專家名單、地址、通訊方式等不得泄露;評審結果未公示之前須嚴格保密。
第九條 在進行農業科學研究、論文發表、著作出版等學術活動的過程中,應避免以下學術不端行為:
1.抄襲、剽竊、侵吞、篡改他人學術成果。侵犯或損害他人著作權,故意省略參考他人出版物,抄襲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內容;未經授權,利用被自己審閱的手稿或資助申請中的信息,將他人未公開的作品或研究計劃發表或透露給他人或為己所用;把研究成果歸功于對研究沒有貢獻的人,將對研究工作做出實質性貢獻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單之外,僭越或無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2.編造事實,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注釋。故意做出錯誤的陳述,捏造數據或結果,破壞原始數據的完整性,篡改實驗記錄和圖片。
3.采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和妨礙他人研究活動,包括故意毀壞或扣壓他人研究活動中必需的儀器設備、文獻資料,以及其它與科研有關的財物;故意拖延對他人項目或成果的審查、評價時間,或提出無法證明的論斷;對競爭項目或成果的審查設置障礙。
4.在項目申請、成果申報、求職和提職申請中作虛假陳述,提供虛假獲獎證書、論文發表證明、文獻引用證明等。
5.參與或與他人合謀隱匿學術劣跡,包括參與他人的學術造假,與他人合謀隱藏其不端行為,監察失職,以及對投訴人打擊報復。
6.借課題研究之名,謀取不當利益。以中國農學會名義違規參與廣告宣傳。
7.代寫學術論文,捉刀代筆。一稿多投,重復發表研究成果。
8.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單位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的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9.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章 監管與處理
第十條 學會理事會委托本會學術工作委員會,作為學術自律建設的宣傳機構和受理違背學術自律規范行為的調查評判機構。有權對會員和相關農業科技工作者是否遵守《規范》進行監督檢查,學術工作委員會應在理事會年度工作會議上匯報年度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學術工作委員會對違背《規范》的行為責任人,以及接受舉報認定的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應做出相應處理。
1.會員和相關農業科技工作者有違背《規范》的行為,視其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處理,通知所在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參加本會科技評價、學術交流等各項活動的資格。對情節嚴重者暫停會員資格直至除名。
2.評審專家故意做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評審委員會將中止其評審工作,通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嚴肅處理。評審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同樣中止其工作,通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嚴肅處理。
3.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項目申請和成果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評審委員會將中止其參與評審;已經通過評審的,撤銷其參評獲得的學術獎勵或學術榮譽,并通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
4.對違背學術道德規范的科技工作者,采取在學會主辦期刊上禁用稿件的措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范》解釋權歸學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本《規范》經2017年12月13日本會第十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