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3日中國農學會第十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中國農學會(以下簡稱“學會”)依法依規依章辦會,完善學會監督管理機制,促進學會各項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農學會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農學會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為學會的監督機構,對中國農學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中國農學會章程》和本章程履行監督職責。
第三條 監事會獨立行使監督權,監督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策、決議及執行情況。
第四條 監事會以法律法規、《中國農學會章程》和本章程為遵循,以事實為依據,嚴格程序,通過行之有效的手段和辦法,切實履行監督職責,有效管控學會運行風險。
第二章 監事會的構成與產生
第五條 監事會由監事組成,監事候選人由會員代表大會的主席團會議從符合條件的候選人中醞釀、提名。
第六條 監事會經會員代表大會等額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由3-7名監事組成,與學會理事會任期同步。
第七條 監事候選人須是學會10年以上會齡的正式會員;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了解有關法律法規,熱愛學會工作,熟悉學會內部規章制度和業務工作程序;能夠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提出的問題,堅持原則,公道正派。
第八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及學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條 監事任期內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監事長可責令其辭去監事職務,屆中不另行增補。
第三章 監事會職責
第十一條 監事會依照國家法律、學會章程和本章程履行監督職責。監事長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第十二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學會重大事項具有知情權、監督權。
第十三條 監督以學會名義舉辦的重要活動、會議等。
第十四條 監督學會財務執行情況,確保學會會費、會員捐贈等不被侵占挪用,會員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條 監事長可根據工作需要建議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監事會會議制度
第十六條 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監事會議,聽取監事線索情況匯報,進行分析研判,對重要事項和問題集中研究后做出監事決議,提出監事會意見。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提議并主持召開,全體監事參加,所有監事具有同等表決權。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監事會應建立健全會議制度,做到參加會議有紀律,會議過程有記錄,會議結果有紀要,會議決議有落實。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學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2017年12月13日學會第十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