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國農學會十屆十三次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會對分支機構的領導和管理,根據國家及有關部門相關規定和《中國農學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會根據社會、經濟和學科發展的需要,并依據有關規定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包括分會、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第三條 分支機構是學會的基礎,接受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四條 分支機構的名稱前須冠以“中國農學會”的名稱,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分支機構的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五條 分支機構必須遵守學會章程和學會賦予的職能與任務,并在職能范圍內開展活動。分支機構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其主要職能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專業國內外的發展動態和趨勢;
(二)組織本專業的學術交流與研討、技術培訓和科學技術普及;
(三)為本專業科研、生產、教學等提供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
(四)積極向學會反映本專業的情況以及有關意見和建議;
(五)編輯出版本專業方面的書刊、資料;
(六)受學會委托,代表學會參加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代表學會發展會員,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提供服務;
(八)承辦學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 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和要求。
(一)設立條件:
1.符合學科發展或業務工作的需要;
2.有規范的名稱;
3.有符合學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4.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員、固定的辦公地點和經費來源。
(二)須提交的材料:
1.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書;
2.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3.活動經費來源說明;
4.籌備組專家名單及籌備工作計劃;
5.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會不予設立:
1.與學會宗旨、業務范圍不相符合的;
2.與已設分支機構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近的;
3.無明確學科、專業或業務工作定位的;
4.冠以人名、行政區劃名稱或帶有地域性特征的;
5.外文譯名與中文名稱不一致的;
6.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應履行的程序。
(一)由該學科3名以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作為發起人,向學會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申請;
(二)學會辦事機構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查、協調,條件成熟的提交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批;
(三)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同意后,分支機構籌備組應于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召開成立大會。學會發放中國農學會分支機構證書。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分支機構理事會由相關學科及專業領域專家組成,人員應精干務實,有廣泛代表性,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
第九條 分支機構常務理事在理事范圍內推選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十條 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正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由中國農學會聘任。分支機構正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學會章程的規定按時換屆,換屆須提前30天提交正式書面報告并經學會審定,換屆結果應當在15日內報學會備案。
第五章 業務管理
第十二條 學會鼓勵和支持分支機構繁榮學術、培養發現人才、推進農業科技進步,并對開展活動積極、業績突出的分支機構予以表彰。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年度工作計劃須于上一年12月10日前報學會辦事機構審批,并嚴格按照批復執行,未經學會同意的,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開展。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對外開展合作活動須由學會統一或者授權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未經學會批準或者授權,分支機構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應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學會報送年度工作總結,接受學會年度檢查。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學會對分支機構在財務上試行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以收定支、自負盈虧的管理方式。
第十七條 各分支機構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學會財務,在學會賬戶下,單獨設賬。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收入主要有會費、捐贈、資助、有償服務等相關合法收入。均由學會統一收取,并出具相關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經費支出主要包括日常辦公、通訊、差旅、維修、項目活動、會議、培訓等相關合法開支。各項支出應按照先預算、后開支的原則進行。分支機構報銷必須提供合法的憑證,注明支出的原因及用途,由分支機構負責人簽字同意,經辦人簽名,學會財務審核后,方可辦理。
第七章 變更和撤銷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名稱、主要負責人等發生變動的,要及時上報,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會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頓,直至撤銷該分支機構,并追究機構負責人的責任。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冠以“中國”、“全國”和“中華”等名稱開展活動的;
2.非法刻制印章或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不按審批的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開展活動的;
4.未經學會允許,在國際交往中擅自開展活動的;
5.連續兩年未開展活動或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的;
6.對學會交辦事項拒不執行或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變更、撤銷須報學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批準。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中國農學會辦事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